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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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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9-03-22 09:47:53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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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院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公开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
(二)积极稳妥。要统筹安排、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真实易懂。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具体明确、真实可信。要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做到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社会公众获取。
二、公开内容
部门预算情况
1.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部门概况、部门预算情况说明、名词解释等。
2.部门预算表。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文件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加“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三、公开程序及公开方式
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决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院(或上级院)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二部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我院属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并提起再审的案件,承办由本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
(四)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判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依法审理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和公民自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八)负责本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九)领导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完成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无二级预算单位
内设机构:
1、纪检组监察室
2、政治处
3、办公室
4、调研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审管办
5、司法警察大队
6、立案庭
7、督查室
8、刑事审判庭
9、行政审判庭 
10、审判监督庭
11、民事审判一庭
12、民事审判二庭
13、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14、交通事故法庭
15、阜新镇法庭
16、大板法庭
17、旧庙法庭
18、泡子法庭
19、王府法庭
20、务欢池法庭
21、大巴法庭
22、于寺法庭
23、东梁法庭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阜新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453.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216.8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337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90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3453.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657.8万元;
2.项目支出796万元。
在支出预算3453.8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276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19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1、新招录司法干警以及职级并行调资等原因,2、办案数量同比去年增加,费用有所增加,3、非税收入同比去年增加等原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阜新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504.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90万元,印刷费28万元,邮电费55万元,差旅费114万元,福利费2万元,日常维修费54万元,劳务费534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48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59万元,物业管理费8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73万元,其他费用277.2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76万元,其中货物276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85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无。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85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无。
2019年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85 85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85 85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85 85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资金796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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