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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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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9-03-22 09:38:53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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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一、部门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概况
第三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公开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
(二)积极稳妥。要统筹安排、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真实易懂。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具体明确、真实可信。要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做到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社会公众获取。
二、公开内容
(一)部门预算情况
1.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部门概况、部门预算情况说明、名词解释等。
2.部门预算表。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文件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加“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二)部门决算情况
1.部门决算编制说明。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部门概况、部门预算情况说明、名词解释等。
2.部门决算表。财政部门批复的文件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
三、公开程序及公开方式
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决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院(或上级院)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二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各类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基层法院的职能包括:
(一)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审理自诉和公诉的一审刑事案件,审理一审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行使审判监督职责。
(五)拥有和行使调解的职责。
(六)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负责指导本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负责监察工作。
(八)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九)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十)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由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本部门构成。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共设置14个机构:政治处、办公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交通事故法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执行局、调研室、水泉法庭、纪检组。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 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230.4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872.40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88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27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230.4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82.40万元;
2.项目支出448万元。
在支出预算1230.40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72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4.50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诉讼费收入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26.6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0万元, 水费3万元,电费15万元,邮电费3万元,取暖费14万元,物业管理费7.40万元,差旅费3万元,工会经费6.80万元,其他交通费34.4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72万元,其中货物72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30万元,比2018年减少10万元,减少2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40万元,比2018年减少10万元,减少25%。主要原因为:我院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


 


2019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40 30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40 3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40 3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 个,涉及资金448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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