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指导法庭工作。
(六)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八)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九)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三)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共16个,分别为:
1、政治处 副科级领导1名
2、执行局 副科级领导1名
3、纪检组 副科级领导1名
4、立案庭 股级领导1名
5、刑事审判庭 股级领导1名
6、民事审判一庭 股级领导1名
7、民事审判二庭 股级领导1名
8、行政审判庭 股级领导1名
9、审判监督庭 股级领导1名
10、执行庭 股级领导1名
11、司法警察大队 股级领导1名
12、研究室 股级领导1名
13、办公室 股级领导1名
14、审判管理办公室 股级领导1名
15、交通事故法庭 股级领导1名
16、督查室 股级领导1名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959.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23.7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56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8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万元;无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万元;无
6.其他非税收入/万元。无(二)支出预算959.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89.7万元;
2.项目支出170万元。
在支出预算959.7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万元,债务支出/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万元。 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增加(减少)/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17年预算收支为地方财政,2018年预算收支划为省财政,口径不一致。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21.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162.2万元、培训费8万元、专用车材料购置费4.1万元、委托业务费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万元、维修(护)费17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0.6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清河门区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无此预算说明:依据辽宁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17]480号)“二分散采购 (二)省本级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资金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清河门法院2018年度业务装备费预算62.4万元,其中:业务技术装备费18万元、诉讼档案设备费16万元、信息网络设备费25万元、被装购置费10万元。因此无政府采购预算。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清河门区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2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万元,比2017年减少(增加)/万元,下降(增长)/%。主要原因为:无此预算。
2.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2017年减少(增加)/万元,下降(增长)/%。主要原因为:2017年预算收支为地方财政,2018年预算收支划为省财政,口径不一致。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3万元,主要原因:2017年预算收支为地方财政,未做预算,2018年预算收支划为省财政,口径不一致,无增减变动。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8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资金17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